一、项目信息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告知方式:获批准同意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