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还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峰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设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哎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的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社区办公及车库用房不得作为经应场所。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可以通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h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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